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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!医疗物资出口有新规!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

文章出处:   责任编辑: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4-02 15:12:50    点击数:-   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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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31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,原文如下:

当前,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。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,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、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,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,保证产品质量安全、规范出口秩序,自4月1日起,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,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(模版见附件1),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(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),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质量标准要求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。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。

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。


附件:

1.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版

2.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(国家药监局网站www.nmpa.gov.cn动态更新)
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2020年 3月31日


公告要求,自4月1日起,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,须提供附件1的书面或电子声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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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注册证号和生产厂商,填写附件2里面的注册证号和注册人相关信息。也就是说,货物不属于附件2里面的生产厂商的,无法出口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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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“下面的链接可查看公告原文。要获取附件2全部清单,请用PC端浏览器打开原文链接自行下载。

http://www.nmpa.gov.cn/WS04/CL2138/376203.html?WxUg5ztDmi=15858118539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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